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734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杰泉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孟汝
訴訟代理人 王子平
律師
上
反訴原告於與
反訴被告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
費事件審理中提起反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反訴
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王品媛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