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8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883號 原   告 冠達布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裕 原告與被告台灣春天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 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此價額繳納裁判費,如未依期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