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8年度重簡字第927號
原 告 大發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珮琪
訴訟代理人 凃承佑
被 告 九揚當舖
法定代理人 梁睆斐
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起訴
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
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
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
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
年5月3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,
乃原告逾期
迄
未補正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
據,均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彭松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許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