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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字第 9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車輛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重簡字第927號 原   告 大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琪 訴訟代理人 凃承佑 被   告 九揚當舖 法定代理人 梁睆斐 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起訴 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5月3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乃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 據,均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