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8年度重簡調字第11號
聲 請 人 聖元冷凍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建華
相 對 人 許登閔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其管轄法院,民事訟訴法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此等規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
,並為調解程序所
準用。
二、查本件
聲請人係依
兩造簽訂之借據,請求相對人負清償借款
責任,而該借據第七條已約定,雙方約定
嗣後如有訟爭,則
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,足見兩造已有
合意管轄之
約定。
依首揭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(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),顯
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