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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重簡調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重簡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奕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薏慧 代 理 人 陳睿智律師       鍾李駿律師 相 對 人 資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元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係依其與相對人即被告間之買賣契約關係 請求,而相對人之主事務所地係在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 ○巷○ 弄○ 號5 樓,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,依前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