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8年度重簡調字第35號
聲 請 人 奕攸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薏慧
代 理 人 陳睿智
律師
鍾李駿律師
相 對 人 資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元輔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件
聲請人即原告係依其與相對人即
被告間之
買賣契約關係
請求,而相對人之主事務所地係在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
○巷○ 弄○ 號5 樓,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
可
稽,依
前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
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
臺灣新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林穎慧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