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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璞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60,00 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,24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9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