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9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317號
聲 請 人 愛能視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湘麒
相 對 人 美的
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藍孟宏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轄;另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其管轄法院。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
準用前揭規定。民事
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 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未給付
聲請人貨款而積欠
迄今,
現為請求相對人履行
上開給付,
爰聲請本件調解。
三、
經查,又相對人之登記址位於桃園市中壢區,有商工登記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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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參,
非本院轄區,應由臺灣桃園地方
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轉管
轄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
本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