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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司簡調字第 13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317號 聲 請 人 愛能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湘麒 相 對 人 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孟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轄;另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。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準用前揭規定。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未給付聲請人貨款而積欠迄今, 現為請求相對人履行上開給付,爰聲請本件調解。 三、經查,又相對人之登記址位於桃園市中壢區,有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可參,非本院轄區,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轉管 轄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