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司簡調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司簡調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順源等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之調解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關於相對人李順源之聲請駁回。 駁回部分之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:(一)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: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。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(二)調解,依當事人之聲 請行之。前項聲請,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 情形。有文書為證據者,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。民事訴訟 法第405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明意旨略以:相對人李順源積欠聲請人債務經數次催 討迄今仍未清償,聲請人前已對相對人李源順聲請強制執行 ,並經法院核發相對人李順源對於相對人爵士堡家具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之移轉命令,爰請求相對人爵士堡家具有限公 司依移轉命令之內容向聲請人為給付,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 調解等語。 三、經查: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僅針對相對人爵士堡家具有限公司 有所請求,並未表明對相對人李順源有何請求調解事項,是 難認聲請人就相對人李順源之部分,已表明調解標的之法律 關係及爭議之情形,從而關於相對人李順源之部分具有民事 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所規定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 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 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,聲請人關於相對人李順源之調解聲 請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