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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司調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變更負責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司調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林富源、林錦惠間請求變更負責人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:(一)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: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。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(二)借名登記契約準用委 任之規定,故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,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 終止,得終止時而不終止,並其借名登記關係當然消滅, 必待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,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(最 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66號民事判決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明意旨略以:相對人林富源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 ,逾期未依約清償債務,經數次催索今仍未清償,且將其 獨資商號登記負責人為姊姊即相對人林錦惠,以逃避強制執 行,為保障聲請人之債權聲明代位所有權人即相對人李 秀霞對相對人陳儀昀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,並聲請就此事項 進行調解等語。 三、經查: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間之借名關係存在,並代位相對人 林富源對相對人林錦惠請求將獨資商號天夏電子有限公司之 負責人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林富錦,查聲請人主張之標的即 天夏電子有限公司為法人,並非其聲請狀所言之獨資商號,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是否得直接向相對人林錦惠請求 ,已屬有疑。又主張變更負責人等情,又以系爭借名登記關 係確實存在並業已終止或因其他情事而消滅為其前提,然聲 請人僅表示得以代位終止,但並未釋明對於系爭借名登記現 已或將欲如何代為終止之意思表示,或有其他足認系爭借名 登記關係業已消滅之情事,即逕謂得以代位相對人林富錦對 相對人林錦惠請求變更登記,自屬不當。從而本件有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 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之情事,聲請人聲請調解,自有未合,應予駁 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