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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司調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司調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蔡淑慧 相 對 人 青潭寶塔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轄;另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。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準用前揭規定。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承購之塔位位置無端遭 受變更且位置不佳,為向相對人請求回復塔位位置或賠償所 受損害,因此聲請本件調解等語。 三、經查,相對人之登記址位於屬本院轄區之新北市新店區, 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可參,是本件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,顯係違誤,依 職權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