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9年度重司調字第451號
聲 請 人 蔡淑慧
相 對 人 青潭寶塔花園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啟豪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轄;另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其管轄法院。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,
準用前揭規定。民事
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 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向相對人承購之塔位位置無端遭
受變更且位置不佳,為向相對人請求回復塔位位置或賠償所
受損害,因此聲請本件調解等語。
三、
經查,相對人之登記址位於
非屬本院轄區之新北市新店區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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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參,是本件應由臺灣臺
北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,顯係違誤,
爰依
職權移轉管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
本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