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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字第 20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小字第2021號 原   告 李尚豪 原   告 鄭綉湘 原告與被告泉和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 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又原告應補正說明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各50,000元之法律依據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