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2號
上 訴 人 林景豐(即原美景餐酒館負責人)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久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92,450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
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