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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9年度重小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林景豐(即原美景餐酒館負責人)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久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92,450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