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9年度重小字第2316號
上 訴 人 仕通電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勇男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,881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上訴人固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,000元
,
惟尚不足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、第442條第2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品媛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