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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字第 23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小字第2316號 上 訴 人 仕通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勇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,881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上訴人固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,000元 ,惟尚不足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、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9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