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9年度重小字第2350號
原 告 萬事順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燕如
原告與
被告郭松智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補正如下事
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50,6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
二、又原告之
法定代理人為呂燕如,
惟起訴狀所蓋印章則為「呂
學道」,本件原告所為起訴,於法定
代理權顯有欠缺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
上開裁判費及補正起訴狀上
法定代理人「呂燕如」印章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