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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字第 23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小字第2350號 原   告 萬事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燕如 原告與被告郭松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補正如下事 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  幣(下同)50,6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 二、又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呂燕如,起訴狀所蓋印章則為「呂   學道」,本件原告所為起訴,於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  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起訴狀上   法定代理人「呂燕如」印章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