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9年度重小字第2506號
原 告 韻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林秀美
訴訟代理人 謝沂鈞
被 告 幸福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魏政德
訴訟代理人 陳憬霖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護保養費事件,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
17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叁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
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
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
合議庭,並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
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
非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
書 記 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