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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字第 279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企劃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小字第2790號 原   告 特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煌 被  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訴訟代理人 劉素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於民國109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 由 要 旨 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: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萬1,00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於 民國109年9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請求:被告應 給付原告1萬1,00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。此核屬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揆諸首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緣兩造於民國108年9月3日簽訂合約編號: A17/23/2019之委任契約(下稱系爭契約),契約內容略以 :原告委託被告申請經濟部、中小企業處及我國相關政府部 門等單位提供獎勵研發創新、技術創新、數位產業開發,市 場應用行銷等政府公部門所提供之補助款,企劃費即委託費 用為17萬6,000元,並於系爭契約中言明:「計畫申請未在 108年12月底前核准,乙方全額退其企劃費17.6萬元」, 期日屆至,被告並未就系爭契約內容申請獲得任何補助款。 依上開合約書一、企劃費:表格上所載造冊費「本專案用 書審送件時甲方(即原告)支付乙方(即被告)3萬元一件 」,系爭合約原告委託申請補助款專案計有2件,其中1件被 告已完成書審送件,原告固應給付3萬元造冊費,另件被 告未為書審送件,原告勿庸支付該造冊費,是被告應退還原 告14萬6,000元(計算式:17萬6,000元-3萬元=14萬6,000 元),惟被告僅陸績退還13萬5,000元,尚餘1萬1,000元未 退,是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1,000元(計算式:14萬6,000元 -13萬5,000元=1萬1,000元),經原告催討,仍未獲置 理,依兩造委託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 三、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,並辯稱:本件受託申請補助款專 案計有2件,其中1件已完成送件,原告同意扣除3萬元造冊 費。另件係原告不配合送件致未送件,應再扣除3萬元造冊 費,是原告對被告已無債權等語。 四、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108年9月3日簽訂委任契約,委託被告 申請政府公部門所提供之補助款計2件,企劃費即委託費用 為17萬6,000元,並約定計畫申請未在108年12月底前核准, 乙方全額退其企劃費17萬6,000元,其中1件被告已完成書審 送件,應扣除原告應給付之造冊費3萬元及被告已陸續退還 13萬5,000元等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書乙份為證,復 為被告所不爭執,固信為真實。惟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企 劃費餘款1萬1,000元等情,則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上開情詞 置辯。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。經查,依系爭合約書約定:一、企劃費:表格上所載 造冊費「本專案適用書審送件時甲方(即原告)支付乙方( 即被告)3萬元一件」等語,有該合約書附卷可稽;又其中1 件申請案已完成送件,應扣除3萬元乙節,復為為兩造所不 爭,則被告就其主張另件係因原告不配合送件致未送件,故 應再扣除3萬元,既為原告所否認,揆諸上開說明,自應由 被告就原告不配合送件致未送件之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 任,惟被告本件言詞辯論終止前,未能舉證以實其詞,自 難以其空言主張,遽認有債務消滅之事實,被告上揭所辯, 可採。 六、從而,本件原告依兩造委託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 1萬1,00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5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。 六、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。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,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為1,000元,應由被告負擔。 七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、第78條、第436條之20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