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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字第 29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小字第2933號 原  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莊喬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瞻地 被   告 逢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惠 訴訟代理人 謝錫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53,367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 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