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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字第 29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小字第2943號 原   告 建鏵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關於被告公司 真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居所之記載,並請檢附繕本壹份, 逾期未為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原告之訴,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 定有明文。次按,法人或法人團體無訴訟能力,應經法定 代理人合法代理,而法定代理權之有無,係為訴訟之合法要 件,不問訴訟程度如何,法院應依職權調查,雖當事人間無 爭執者,亦應隨時予以調查,且法定代理權之欠缺,亦不能 因當事人間無爭執而視為已補正(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41 號判例參照)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固依租賃合約而記載被告 公司法定代理人為「謝炘儒」,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業已 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變更為「張仕昌」,此有經濟部商業 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按參諸前開說明,原告於起訴狀所 記載之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,顯非屬被告公司真正之法定代 理人,於法自有未合,則原告起訴時關於被告公司法定代理 權即有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項 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如逾期未為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