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9年度重小字第3159號
原 告 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宋同慶
訴訟代理人 吳財興
上列原告因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方均凱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27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
用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
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3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品媛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