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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字第 31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小字第3159號 原   告 環宇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同慶 訴訟代理人 吳財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方均凱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27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 用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 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30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