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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字第 323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小字第3233號 原   告 泰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燕飛 訴訟代理人 程偉峯 被   告 謝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於民國110年1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