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9年度重小字第3233號
原 告 泰聯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燕飛
訴訟代理人 程偉峯
被 告 謝錦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於民國110年1月27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如於
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
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
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