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9年度重小字第3252號
原 告 蔡佩姍
原告與
被告昇豪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,13
4 元,應繳裁判費1,000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
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穎慧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