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9年度重小字第3347號
原 告 汪瑋俊
原告與
被告天成企業有限公司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並提
出被告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具狀記載被告法定
代理人之真正
住所
或
居所陳報本院,逾期不補繳及補正,
駁回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1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,記載被
告公司之真正營業所或事務所,並
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
居所,致無法送達文書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並補正被告公司之登記事項卡
及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之
住居所,逾期不繳納及補正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彭松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許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