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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字第 33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小字第3347號 原   告 汪瑋俊 原告與被告天成企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並提 出被告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具狀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陳報本院,逾期不補繳及補正,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二、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,記載被 告公司之真正營業所或事務所,並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,致無法送達文書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並補正被告公司之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之住居所,逾期不繳納及補正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