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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字第 33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小字第3390號 原  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陳君薇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,應補正如下事項: (一)原告曾聲請被告日永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   (下同)25,924元,應繳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    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500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   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二)原告應提出兩造間服務契約書影本,並說明請求25,924元    之計算基準為何。 (三)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