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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字第 38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小字第3816號 原   告 訶亞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媛 訴訟代理人 樓至偉律師 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泰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應補正如下事項: (一)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0,993元,    應繳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    尚應補繳500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  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二)本件影印機租賃契約書影本。 (三)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