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9年度重小字第3816號
原 告 訶亞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凱媛
訴訟代理人 樓至偉
律師
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泰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應補正如下事項:
(一)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0,993元,
應繳
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
尚應補繳500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
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二)本件影印機
租賃契約書影本。
(三)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