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9年度重小字第4038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
彭政順
被 告 柏曜工程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陳柏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
2 月23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陳柏全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零捌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陳柏全負擔新臺幣玖佰陸拾壹元,
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
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緣被告陳柏全為被告柏曜工程有限公司(以
下簡稱柏曜工程公司)之代表人,前於民國109 年8 月18日
13時36分許,駕駛被告柏曜工程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
00號自用小貨車,行經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前,自前
方即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並由訴外
人吳育騰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租賃小客車(以下簡稱
系爭車輛)左側跨越雙黃線超車時,因有跨越分向限制線行
駛之過失以致擦撞系爭車輛,造成該車輛受損,經送修後支
出修復費用新臺幣(下同)54,300元(含工資39,970元、零
件14,330元),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
上開修復費用予被保
險人,依法取得
代位求償權,被告陳柏全依法應就上開修復
費用負賠償責任,又被告陳柏全為被告柏曜工程公司之代表
人,於執行職務中因過失駕車撞損系爭車輛,被告柏曜工程
公司依法自應負連帶賠償之責。為此,
爰依
民法第28條、第
18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91 條之2 、第196 條等規定,提起
本件訴訟。併為聲明: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54,300元,及自
變更
訴之聲明狀
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5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請求駁回
原告之訴,並以:陳柏全雖有駕駛被告柏曜
工程公司所有之車輛,
惟並無印象有本件事故發生,亦未接
獲警方任何通知。又原告提供之照片無法看出陳柏全所駕上
開車輛有無撞到系爭車輛,而陳柏全開車時有開窗,但並無
碰撞聲音,且2 車同向行駛,如何能碰撞到水箱罩,故否認
有擦撞之事實,本件希望能進行車體鑑定等語置辯。
三、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上開時、地遭被告陳柏全駕駛被告
柏曜工程公司所有自小貨車,因超車有跨越分向限制線之過
失致擦撞受損之事實,
業據提出查核單、行車執照、駕照、
新北市○○○○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
暨初步分析
研判表、現場事故照片、車損照片、估價單、統一發票及賠
款滿意書等件資料為證。被告固不否認陳柏全有駕駛柏曜工
程公司所有自小貨車,惟以上開情詞置辯。按駕駛人駕駛汽
車,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;又汽車行駛
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
必要之安全措施,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 項本文及第
94條第3 項各定有明文。復按分向限制線,用以劃分路面成
雙向車道,禁止車輛跨越行駛,並不得迴轉,此為道路交通
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5 條第1 項所明定。
經查:本院
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該事故之道路交通
事故調查卷宗,系爭車輛駕駛人吳育騰於警詢時供稱:我當
時直行化成路,前方有一輛貨車要靠右邊停車,我車身稍微
偏左邊之後,就有另外一台小貨車從我左手邊壓雙黃線超車
,然後就擦撞到我的左後照鏡等語,復參以原告所提出系爭
車輛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黏貼紀錄表所示行
車紀錄器翻拍照片、系爭車輛遭撞擊受損部位照片觀之,可
知被告陳柏全駕駛被告柏曜工程公司所有自小貨車,由新北
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越堤道方向行駛,行經劃設有分向限
制線之系爭路段時,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,應遵守道路
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,且劃設有分向限制線(雙黃
線)之路段,禁止車輛跨越行駛,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
情事,竟疏未注意上情,逕行跨越分向限制線而自與其同向
行駛在前方由吳育騰駕駛之系爭車輛左後方向前超車時,致
擦撞系爭車輛左後照鏡及左前車身而肇生系爭事故,是被告
陳柏全就系爭事故之發生,應負過失責任甚明。被告以
前揭
情詞置辯,委不足採。至被告雖
聲請將本件送車體鑑定
云云
,惟
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事證已明,況本件事故係於109 年
8 月18日發生,至本院於110 年2 月23日審理時,已相隔逾
6 月之久,2 車車況與事故當時已
難認並無其他外在因素介
入,復參以系爭車輛業已修復,是本院認並無送車體鑑定之
必要,
附此敘明。
四、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
損害賠償責
任;又汽車、機車或其他
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
中加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;另被保
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,而對於
第三人有
損
失賠償請求權者,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,代位行使被
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。但其所請求之數額,以不逾賠
償金額為限,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91 條之2 前段
及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
者,除
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回復他方損害發
生前之原狀;第1 項情形,
債權人得請求支付
回復原狀所必
要之費用,以代回復原狀,民法第213 條第1 項、第3 項定
有明文。又物被毀損時,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
償外,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
適用。依民法第
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得以修復費用為估
定之標準,但以必要者為限(例如︰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
,應予折舊),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
民事庭會議決議
可資
參照。查系爭車輛因被告陳柏全之過失受損,被告陳柏全自
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又原告所承保系爭車輛係於109 年5 月
(
推定15日)出廠,有行車執照影本
可按,依行政院公布之
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,運輸業用客車之
耐用年數為4 年,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438 ,其最
後1 年之折舊額,加歷年折舊累積額,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
成本原額之10分之9 ,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
第6 項規定「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,以1 年
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
期間未滿1 年者,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
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1 月者,以1 月計」,故系爭
車輛自出廠日
迄109 年8 月18日事故發生時,已使用4 月。
又系爭車輛支出之修復費用為54,300元(含工資39,970元、
零件14,330元),有統一發票、估價單附卷
可參。惟零件部
分係以新品換舊品,其以新品取代舊品間之差價應予折舊扣
除,則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額後,原告所得請求之零件費用應
為12,238元(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至
於工資部分,則毋庸折舊。而被告固
抗辯:2 車同向行駛,
如何能碰撞到水箱罩云云,惟本件原告並未請求水箱罩之修
繕費用,被告所認容有誤會,附此敘明。故原告得請求之修
復費用共計52,208元(計算式:12,238+39,970=52,2 08
)。
五、末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
他人之損害,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,民法第28條固
有明文。是法人侵權行為則須以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,
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,法人始與行為連帶負賠償之
責任(最高法院95年度
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又
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,如有違反
法令致他人受有
損害時,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,公司法第23條第
2 項亦定有明文。如公司負責人非執行公司業務,因其個人
之行為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時,則應由公司負責人自負其
責(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32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本件
原告另主張被告陳柏全為被告柏曜工程公司之代表人,於執
行職務中因過失駕車撞損系爭車輛,被告柏曜工程公司自應
負連帶賠償之責乙節,
無非以系爭車輛掛名登記為被告柏曜
工程公司等語為其論述之依據,惟依上開說明,原告並未就
被告陳柏全有何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司業務之行為舉證
以實其
說,自難以上開登記之情事逕認被告陳柏全有執行職務之行
為,是原告上開主張,與法
容有未洽,
尚難憑採。
六、
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91 條之2
、第196 條等規定,請求被告陳柏全給付52,208元,及自變
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 年1 月31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逾
此部分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七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
兩造其餘主張、攻擊
防禦方法及所提之
證據,均
核與本件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,爰毋庸逐一再加
論述,附此敘明。
八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依
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
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及第436 條
之19條規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,000 元,由被告陳柏
全負擔961 元,其餘由原告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王品媛
附表
折舊時間 金額
第1年折舊值 14,330×0.438×(4/12)=2,092
第1年折舊後價值 14,330-2,092=12,2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