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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461號 原   告 宗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訟諒 訴訟代理人 王忠義 上原告與被告方俞喬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捌仟貳佰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5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