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594號 原  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施膺俊 被   告 新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材 訴訟代理人 江銘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 ,2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 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