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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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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小字第597號 原   告 青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上原告與被告嚴詠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 伍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月   2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月   2  日 s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品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