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9年度重小字第885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伯燿
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
沈志揚
被 告 長紅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銘湯
被 告 林春松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09年5月5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1,116元,及自民國109年2月14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
法 官 許映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君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