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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字第 88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小字第885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      沈志揚 被   告 長紅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湯 被   告 林春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09年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1,116元,及自民國109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,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君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