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9年度重小調字第13號
聲 請 人 元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正銘
相 對 人 莊兩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
聲請人聲請
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
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係依不當得利之
法律關係,請求相對人返還新臺
幣83,289元,
惟相對人之
住所地係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
○巷○○弄○○號3樓,此有其
戶籍謄本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
第1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(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),顯係
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