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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調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小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元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銘 相 對 人 莊兩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相對人返還新臺 幣83,289元,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 ○巷○○弄○○號3樓,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(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),顯係 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