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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小調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小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恆勵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香 代 理 人 陳義民 相 對 人 李浚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 償責任相對人之住所地在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○○號 ,此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;另本件侵權行為之 行為地在國道二號高速公路2公里西側向輔助內側車道處, 坐落桃園縣大園區境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15條 第1項規定,本件自應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( 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),顯係違誤,本於調查證據之便利 性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