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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建小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建小字第13號 原   告 光鈦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豐 訴訟代理人 羅麗靜 被   告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安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