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9年度重建小字第13號
原 告 光鈦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裕豐
訴訟代理人 羅麗靜
被 告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安諒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
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如於
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
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
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