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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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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建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建簡字第25號 原   告 弘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景賢 訴訟代理人 楊筱筑 被   告 地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廷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合約書為本件請求,查上開 合約書第10條後段約定:「如需訴諸法院訴訟時,雙方約定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。」,有該合約書影本1件 在卷可憑,兩造就因上開合約書所生訴訟,顯然合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,依上開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 誤。 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3段145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