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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建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建簡字第4號 原   告 保固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賢 上原告與被告賴慶煒即旭日企業社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玖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向本庭繳納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品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