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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建簡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建簡字第71號 原   告 實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百源 訴訟代理人 曾意心 被   告 品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元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 6,550元,應徵裁判費1,1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,尚應補繳6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