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建簡字第8號
原 告 登旺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素絨
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
律師
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
被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
訴訟代理人 許喜寧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
兩造間簽訂之工程合約書,請求被告給付工程
款,
惟該合約書第29條已約定:如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而涉
訟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足
見兩造已有
合意管轄之約定。
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
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
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