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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建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建簡字第8號 原   告 登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絨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 被  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訴訟代理人 許喜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簽訂之工程合約書,請求被告給付工程 款,該合約書第29條已約定:如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而涉 訟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足 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。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 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