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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簡字第1054號 原   告 二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原   告 曹偉倫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偉志 原告與被告蘇明裕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8,07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