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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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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10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簡字第1068號 抗 告 人 大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婷 訴訟代理人 蔡東瑾 相 對 人 李義德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龍生律師 相 對 人 張勇志 相 對 人 張勇氣 相 對 人 李鳴峰 相 對 人 李添財 相 對 人 李添福 相 對 人 李洪秀彩 相 對 人 李信成 相 對 人 許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 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,提起第二審抗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