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9年度重簡字第1068號
原 告 大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郁婷
訴訟代理人 蔡東瑾
被 告 李義德
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
律師
訴訟代理人 李龍生律師
被 告 張勇志
被 告 張勇氣
被 告 李鳴峰
被 告 李添財
被 告 李添福
被 告 李洪秀彩
被 告 李信成
被 告 許麗芬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回復原狀等事件,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變更及追
加,但未繳納足額之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第1項係確認
原告對於被告共有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(下稱
系爭鄰地)面積約3.6平方公尺部分有通行權,訴之聲明第2項則
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6,000元。而原告
上開聲明第
1項之請求,其
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
合議庭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
以110年度簡抗字第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15,410元;
至於原告聲明第2項,係附帶於第1項聲明請求
損害賠償,毋庸併
算其價額,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2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
之1,000元後,尚不足4,6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