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14號
原 告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莫兆鴻
訴訟代理人 孫啟睿
上原告與
被告勵捷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原
告於民國109年3月10日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拾壹萬
伍仟伍佰陸拾玖元,應繳納
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,扣除已繳納
之叁仟柒佰伍拾元,應補繳肆仟零柒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
庭繳納
上開費用,逾期未繳納裁判費,即
駁回原告之訴,並請將
109年3月10日所具民事
聲請更正狀
繕本自行送達
對造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李昭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繕本)。
書記官 王品媛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