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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14號 原   告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孫啟睿 上原告與被告勵捷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原 告於民國109年3月10日擴張請求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柒拾壹萬 伍仟伍佰陸拾玖元,應繳納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,扣除已繳納 之叁仟柒佰伍拾元,應補繳肆仟零柒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 庭繳納上開費用,逾期未繳納裁判費,即駁回原告之訴,並請將 109年3月10日所具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自行送達對造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13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