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9年度重簡字第1153號
原 告 京輝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保貴
原告與
被告劉瑞祈即華創工程行等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0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內向本庭
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彭松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許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