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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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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11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簡字第1166號 上 訴 人 川豐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榕榛 被 上訴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4,58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