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9年度重簡字第1184號
原 告 開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成功
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廖文輝聲請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3
0,000 元,應繳
裁判費16,14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,尚應補繳15,647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
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穎慧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