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9年度重簡字第1393號
原 告 文茗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衞仲
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禾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331,470 元,應繳
裁判費3,64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 元,尚應補繳3,140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