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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13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簡字第1393號 原   告 文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衞仲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禾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331,470 元,應繳裁判費3,64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,尚應補繳3,140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