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14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簡字第1433號 原   告 正竹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富 訴訟代理人 黃柏文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昌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290,640 元,應繳裁判費3,2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,尚應補繳2,700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4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