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14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製圖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簡字第1497號 原   告 得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志男 被   告 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 訴訟代理人 游彥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製圖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請求被告給付 製圖費等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 0,000元,應繳裁判費1,330元,扣除支付命令前已繳之裁判 費500元,尚應補繳830元,經本院於109年8月7日以裁定命 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並於同年8月10日送達原告,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