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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16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簡字第1600號 原   告 陳秝配即超級貝蒂時尚髮型設計工作坊 被   告 顏夢慈 被   告 普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東興 訴訟代理人 黃東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80,42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,2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