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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16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簡字第1651號 原   告 妙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潮湖 訴訟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寶達克生醫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425,46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630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,尚應補繳4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3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