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9年度重簡字第1651號
原 告 妙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潮湖
訴訟代理人 黃浩章
律師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寶達克生醫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425,465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4,630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,尚應補繳4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品媛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