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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165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簡字第1651號 原   告 妙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潮湖 訴訟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 被   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緣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 日止,陸續向原告訂購富立順多醣體營養輔助食品、B5益生 好菌、富立清-紐可明E膠囊、常益康益生菌、ENBIO、常益 康特效組、鈦美麗胜鈦多醣體等商品,交貨地點除送交被告 處所外,皆由被告指定並以被告之名義寄送,運費由被告負 擔,合計共新臺幣(下同)425,462元,被告於收受貨物 後於108年7月31日屆清償期未依約給付貨款,仍積欠上開貨 款,經原告催討,仍未獲置理。為此,求為判決:如主文 第1 項所示。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 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銷貨單、發票、簽收單及通訊軟 體line截圖催收貨款之對話紀錄等件為證。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五、從而,本件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給付 425,46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9年5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 。 六、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 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品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