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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三重簡易庭 109 年度重簡字第 16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重簡字第1667號 原   告 鎵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源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毅群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5,484,73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,35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8   日